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
人类在生活和生产活动国都离不开水。生活饮用水水质的优劣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、科学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,人们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不断提高,饮用水水质标准也相应地不断发展和完善。由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定与人们的生活习惯、文化、经济条件、科学技术发展水平、水资源及其水质现状等多种因素有关,不仅各国之间,而且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,对饮用水水质的要求都存在着差异。
一.我国生活饮用水的标准
由于受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限制,我国现行的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5749-85)如下表所列,仅有35项指标,其中感官指标4只,理化指标14只,毒理学指标12只,细菌学指标3只,放射性指标2只,它较1976年颁发的《TJ20-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增加了5只化学指标、毒理学及有机物指标各5只,放射性指标2只。
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-85
二. 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同国际水质标准的差距
目前世界上有很多饮用水水质标准,截至1993年止,主要的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世界卫生组织(WHO)标准,欧洲共同体(EC)标准和美国及其它国家的水质标准等。1956年WHO的第一个文件是关于欧洲饮用水标准和测试方法的,这个标准正式公布于1958年。紧接着是1961年的欧洲饮用水标准,正式公布于1963年。后来一段时期,随着有机化合物分析技术的发展和改进,人们发展在饮用水中可能存在的许多种有机化学品,例如杀虫剂和有机溶剂等,它们具有毒性,甚至致癌,因此有必要将这些有机化学品包括在饮用水水质标准中。于是在1984-1986年WHO出版的水质标准中包括2个细菌学指标,9个与健康有关的无机参数和18个与健康有关的有机参数,12个感官参数和2个放射性参数共计43个参数。1993年的WHO标准除继续使用了上述基于健康和感官的水质指标外,还包括了更多的特殊的有机化学品,例如89种有机化合物,包括杀虫剂,消毒剂的副产物等。
1992年,建设部组织国内专家,提出是我国“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”,按供水企业所在城市的性质及供水量将供水企业分为4类,提出了不同的2000年水质目标。第3、4类水司仍按GB5749-85的35项水质指标要求,第2类水司(供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/日)则以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“饮用水水质准则”为基础,增加了我国国家环保局提出的“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黑明单”所列酚类、卤代烃类及农药类化合物、无机物指标、粪型大肠菌等16个指标,即第二类水司水质目标含有51个指标;而第1类水司(供水量大于100万立方米/日)则以1980年欧洲共同体的水质指标为基础,再较第2类水司增加了37个指标,其中无机物指标16个,多环芳烃类6个,酚类4个,有机氯7个,其他有机物2个,粪型链球菌及亚硫酸还原菌1个,并要求每年进行Ames致突变试验1-2次,且规定了水质目标对浊度的限值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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